第一金證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遭處60萬元罰鍰

2025/06/13 08:48

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4年6月12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一金證券)。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及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及第37條第13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本會檢查局於113年9月19日至10月11日對第一金證券進行一般業務檢查,發現第一金證券有對客戶申請單日買賣額度總歸戶達500萬元以上者未徵提買賣額度30%之資力證明且未詳述具體可信之事由、對核予單日買賣額度在1,000萬元以上之客戶未每年調查更新客戶徵信資料、辦理高齡客戶KYC作業未設計專屬項目及提問、辦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有交易前後之文件僅將各項費用揭露為相關費用且未揭露收取方式、辦理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所規範之利害關係人申報及建檔作業有董事及經理人未申報本人或其配偶擔任負責人之企業、辦理客戶定期審查作業有未依所訂週期辦理客戶定期審查,及對久未往來之客戶未依內規設定禁止買賣之管控措施等情事,以及業務人員有受理非客戶本人且未具下單委任授權者買賣有價證券之情事,顯示第一金證券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及第37條第13款規定。

五、處分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第一金證券新臺幣60萬元罰鍰。(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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