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定旺投顧業務人員違反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罰鍰60萬元

2012/01/06 08:33

處宏定旺證券投資顧問股份股份有限公司罰緩乙案

一、裁罰時間: 101 年1 月5 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宏定旺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4條第4項、第117條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2條第1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宏定旺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並未申請兼營期貨顧問業務,惟其業務人員楊少凱於電視節目言論涉有期貨交易分析行為,核已違反前開法令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1條第1款規定,處宏定旺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60萬元罰鍰。(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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