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相擬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上限300萬股,111~114年可能費用化金額約5.7億元
2021/04/28 09:12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3227)原相-公告董事會決議擬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0/04/27
2.預計發行價格:本次為無償發行配發予員工,發行價格0元
3.預計發行總額(股):上限為普通股3,000,000股
4.既得條件:
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依下列既得條件進行發放:
(1)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即日起(即該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增資基準日)屆滿下述時程仍在本公司或本公司之從屬公司任職,且達成董事會要求之績效條件者,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如下,未達成既得條件者,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任職屆滿1年:25%
任職屆滿2年:50%
任職屆滿3年:25%
(2)員工於屆滿前述各時程前一年內之績效考核如有未達”良”者,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惟未具本公司董事或經理人身分之員工如經董事長同意者,得全部或部份發放或遞延之。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1)一般離職(自願/退休/資遣/開除):
員工如自本公司或本公司之從屬公司離職,除因轉調而依本項第5點不受轉任影響之情形外,就其獲配但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部份,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2)留職停薪:
員工如於本公司或本公司之從屬公司辦理留職停薪,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自復職日起回復其權益,惟既得期間條件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經依前述規定遞延後,如達到既得條件之日非三月三十一日、六月三十日、九月三十日或十二月三十一日時,股票撥付日往後調整至三月三十一日、六月三十日、九月三十日或十二月三十一日,(以達到既得條件之日最接近之前述日期為股票撥付日),如遇假日則延至最近一營業日辦理股票撥付。
(3)一般死亡:
就其獲配但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部份,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4)職業災害:
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仍依本條第(二)項既得條件之時程比例達成既得條件。
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由繼承人於被繼承員工死亡當日起,仍依本條第(二)項既得條件之時程比例達成既得條件。
(5)調職:
如員工請調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從屬公司除外)時,其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比照本項第一款「一般離職」之方式處理。惟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指派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從屬公司或其他公司之員工,其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不受轉任之影響。
(6)員工或其繼承人應依信託或保管契約約定,領取達成既得條件所移轉之股份。
6.其他發行條件:無。
7.員工之資格條件:以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國內、外從屬公司員工為限,所稱從屬公司,係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第二項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之標準認定之。實際得為被給予之員工及其得獲配股份數量,將參酌服務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核訂,提報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惟具本公司董事或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科技及專業人才,並激勵員工長期服務、提升向心力與生產力,以期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公司應於給與日衡量股票之公允價值,並於既得期間分年認列相關費用。民國一百一十年擬提股東常會決議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上限為3,000,000股,每股以新臺幣0元發行,設算估計可能費用化金額約為新臺幣570,360仟元(以民國110年4月23日收盤價新臺幣196.0元擬制估算)。如以民國111年9月1日發行計算,暫估民國111年~114年之費用化金額分別為新臺幣111,557仟元、286,160仟元,141,610仟元及31,033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如以本公司民國110年4月12日停止過戶日已發行股數(即141,918,838股)計算,暫估民國111年~114年費用化後每股盈餘可能減少金額為新臺幣0.786元、2.016元、0.998元及0.219元。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無。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本辦法所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將依相關法令規定以員工名義交付信託機構保管或委託保管銀行保管,員工獲配新股後,於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如下:員工獲配新股後,於未達既得條件前,除繼承外,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予以出售、抵押、轉讓、贈與、質押,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投票權,皆由交付信託保管機構或保管銀行依約執行之。
(2)除前項因受信託機構或保管銀行保管約定之限制外,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得條件前,其他權利,包含但不限於:股息、紅利、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受配權、現金增資之認股權及表決權等,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將依信託契約或保管銀行暨代理人契約書約定,於既得條件限制期間內交付信託機構或保管銀行保管。
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個股K線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