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管理法修法三讀 新用電大戶須設發電設備

2026/08/24 09:50

MoneyDJ新聞 2026-08-24 09:50:13 新聞中心 發佈

立法院上週五(21日)三讀通過《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其中包含增訂能源用戶新設或增設的契約容量達一定規模者,應於期限內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的自用發電設備或儲能設備,以降低對電網的依賴。

根據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新規定要求新設或增設契約容量達一定規模的新用電大戶(5MW以上),必須要在期限內設置自用發電設備或儲能設備二擇一,未依規定最高可處75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既有用電大戶則不受修法影響。

三讀條文明定,新用電大戶須設自用發電或儲能設備的相關期限、裝置容量、設備種類、設置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此次修法主要是針對半導體及大型資料中心等產業用電能夠提升能源自給能力,降低對電網的依賴。

另在罰則方面,三讀條文規定,未依規定設置自用發電設備或儲能設備,或未符合自用發電設備、儲能設備之種類或方式之規定,屆期未完成改善者,處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並再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三讀條文並明訂,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指定特定能源產品之輸入、輸出、生產、銷售業務,應經許可並取得執照後,始得經營。違者處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並再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除按次處罰外,並得停止其營業或勒令歇業。未經許可而經營特定能源產品之輸入、輸出、生產或銷售業務者,則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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