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eyDJ新聞 2018-08-01 17:02:25 記者 新聞中心 報導
公平會今(1)日表示,今日委員會議通過新光金控(2888)與元富證券(2856)結合案,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公平會表示,新光金控擬以股份轉換方式取得元富證券全部股份,並控制元富證券之業務經營及人事任免,符合公平交易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及第5款之結合型態。因參與事業去(2017)年銷售金額均已達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第3款事業結合應申報之銷售金額門檻,且無同法第12條規定之除外適用情形,故於結合前向公平會申報。
公平會指出,新光金控及從屬公司主要從事金控、銀行及壽險業務,元富證券及從屬公司主要從事證券業務,在前述金融業務部分,雙方並無潛在競爭關係,結合並未改變參與結合事業在銀行、壽險及證券業務之市占率。
公平會進一步指出,新光金旗下之新富保代與元富證券旗下之元富保代雖均從事人身保險之保險代理人業務,惟新富保代及元富保代去年營收占當年度所有經營人身保險之保險代理人營收總額之比例甚低,故結合後對市場結構改變有限,並無顯著的限制競爭疑慮。公平會審查結果認為,本案結合尚無顯著限制競爭不利益,因此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