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eyDJ新聞 2023-05-17 11:23:16 記者 新聞中心 報導
上證報報導,中國證監會昨(16)日發布《監管規則適用指引─境外發行上市類第6號:境內上市公司境外發行全球存託憑證指引》(下稱《指引》)。中國證監會表示,支持具有一定市值規模、規範運作水準較高的境內上市公司通過境外發行全球存託憑證(GDR)募集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主業領域,滿足海外布局、業務發展需求,用好兩個市場、兩種資源,促進規範健康發展。
根據《指引》,中國境內上市公司境外首次發行全球存託憑證,應在境外提交發行上市申請後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境內上市公司在境外提交發行上市申請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由保薦人向境內證券交易所提交新增基礎股份發行的註冊申請,境內證券交易所參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程序出具審核意見,並報中國證監會註冊;中國證監會可合併辦理註冊及備案。
與此同時,中國境內上市公司在同一境外市場再次發行全球存託憑證,新增基礎股份發行註冊程序與首次境外發行全球存託憑證相同;境外發行完成後,應在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備案。此外,中國境內上市公司境外發行全球存託憑證,應當確定全球存託憑證對應基礎股份的發行比例;在計算境外投資者持股比例時,應當將全球存託憑證對應基礎股份的發行比例與合格境外投資者、滬深股通的持股比例合併計算。
上述《指引》亦明定了資料要求,包括申請資料、決策程序文件、募集文件,以及發行情況報告等。根據《指引》,中國境內上市公司完成境外全球存託憑證發行上市後15個工作日內,披露發行情況報告,發行情況報告應當說明實際認購對象,並說明是否存在收益互換等類似協議安排及其合規性,是否存在投資者延長跨境轉換期限的情形。
此外,該《指引》並作出以下安排,今(2023)年3月31日前,中國境內上市公司已在境外提交全球存託憑證發行申請,但未獲中國證監會核准的,應當履行基礎股份發行註冊及境外發行上市備案程序,可合理安排提交註冊申請及備案材料的時點;中國境內上市公司境外發行全球存託憑證相關議案已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無需重新提交股東大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