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過去社宅大量興建,很大程度建立在中央與地方盤點既有公有土地的基礎上。然而真正具有大量租屋需求的雙北、桃園、新竹、台中等都會區,交通便利、權屬單純又適合興建社宅的公有土地只會愈來愈少。
社宅政策即將滿十年,如果未來仍沿用「找到一塊公有地,再蓋一棟社宅」的模式,想要達成政策目標勢必會碰到土地瓶頸。
我們認為,台灣社宅政策下一階段真正需要突破的,不只是增加興辦社宅預算,而是重新建立政府取得城市土地的能力。
截至今年7月底,全國直接興辦社會住宅已超過12.6萬戶,其中中央興辦7萬359戶、地方興辦5萬6,297戶;包租代管有效契約則超過11.6萬戶。內政部也重申,未來6、7年達成興辦13萬戶社宅的政策目標並未改變,只是推動方式將從直接興辦調整為多元興辦,後續仍將透過土地盤點、都市更新等方式朝既定目標推進。
政府興建捷運、辦理區段徵收與市地重劃、推動都市更新,都會創造新的土地與容積價值。如果政府投入公共資源創造土地增值,之後卻又必須按照上漲後的價格進入市場購地蓋社宅,顯然不是最有效率的做法。
因此,社宅應該更早被嵌入都市開發。目前政府已開始透過整體開發區留設社宅土地,以及都市更新分回、容積獎勵、大眾運輸導向型開發(TOD)、區段徵收等方式增加供給。未來甚至可以進一步制度化,在大型都市開發中固定取得一定比例土地、樓地板面積或住宅單元,讓政府創造的土地增值,直接轉換為公共住宅。
換句話說,政府不一定非得「買下一塊地」,才能取得一戶社宅。
這套思維也可以延伸至國公營事業土地、閒置公有房舍,以及近期民間團體提出的不當黨產。台灣經濟民主連合日前提出「全面收回黨產,優先改作社宅」,並盤點位於台北市蛋黃區的不當黨產。這項倡議值得討論之處,不只在於轉型正義,更在於這些土地可能具有一般社宅用地最難取得的條件:位於成熟都市核心,鄰近工作機會與公共運輸,而且一旦依法收歸國有,政府便不必再進入房地產市場競價取得。
當然,不當黨產不能直接等同於現成的社宅土地。個別案件仍涉及所有權、訴訟、既有使用與都市計畫等問題,也不是所有收回土地都適合興建住宅。但政府可以建立公益使用的優先評估機制,位於住宅需求高、交通便利地區的基地優先評估社宅;其他基地則投入長照、托育、人權教育或其他公共用途。
這同時牽涉社宅的財務問題。政府發放租金補貼屬於當期支出,投入土地與資金興建社宅,形成的卻是可以使用數十年的公共資產。如果土地原本已經屬於政府,或者透過重劃、都更、TOD及依法收回的不當黨產取得,政策評估就不能只以土地出售的市場價值衡量效益,甚至因此認定精華區興辦社宅「不划算」。公共土地固然具有機會成本,但其使用目的本來就不只有追求最高財務報酬,也包括住宅、社福與城市發展等公共利益。
社宅的財務模型也應重新拆解。住宅租金可以負擔部分融資與營運成本,停車場與商業空間可以創造收入,托育、長照等公共設施則由相應政策預算負擔。對於既有公共土地,政府真正該問的不是「賣掉值多少錢」,而是「怎麼使用能創造最大的長期公共利益」。
社會住宅的意義,本來就包括讓不同所得階層仍有機會住在工作、交通與公共服務可及的城市。如果因為市中心土地昂貴,使得社宅一路往城市邊緣移動,社宅政策最後反而可能把最需要支持的人推離工作機會與公共便利。
第一個12萬戶證明政府有能力興建社宅;下一個13萬戶真正考驗的,則是政府能否改變取得土地的方法。
既有公有土地、TOD與都市更新創造的土地增值、區段徵收與市地重劃,以及依法收回的不當黨產與低度利用公共資產,都應成為新的社宅土地來源。我們主張,下一階段社宅政策應從「政府找地蓋房子」,進一步轉向「城市每一次開發,都為公共住宅留下空間」。
政府不必永遠追著投入公共資源後被墊高的取得成本買地,而應在土地價值被創造、重新分配或回歸公共所有的時刻,就把一部分的城市空間,給先留下來。